

院内各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我院专业内涵建设,提高专业建设和质量,配合教育部本科合格评估工作,根据《辽宁警察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学院决定开展本科专业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意义和对象
本科专业评估是评价和促进专业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学校内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开展专业评估发挥评估的导向、诊断、选优、改进、调控等多种功能。
本次专业评估的对象是:承担有本科生培养任务的所有本科专业。本年度不招生专业不参加此次评估。
二、 评估原则
1.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
2.导向性原则。根据专业发展和培养目标,专业的质量标准,在全面分析建设现状的基础上,引导本科专业科学发展。
3.发展性原则。注重对专业发展和建设中的问题进行诊断,并充分进行信息反馈,提出持续改进的措施,提高专业发展实效。
4.信息化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反映各专业教学状态的基本数据,进行数据分析和事实判断。
三、评估内容
本科专业评估根据《辽宁警察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办法》(附件1)对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师资队伍、教学资源、培养过程、学生发展、质量保障以及特色与优势等7个方面进行评估。
四、评估方式
本次专业评估由学院统一组织,评估过程分专业自评,专家审核,总结整改三个阶段。
1.专业自评。各专业对照评估方案,通过对近三年办学数据进行采集统计和分析,结合专业办学过程情况,对专业教学工作的情况进行自我评价,按照《辽宁警察学院本科专业评估自评报告模板》(附件2)格式形成自评报告。
2.专家审核。学院组织专家对专业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在评阅自评报告的基础上,通过查阅资料、访谈、考察教学设施等对专业自评结果做出客观评价。
3.总结整改。各专业对自评存在的问题及专家意见进行整改。
各学院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要认真组织各专业开展专业自评,编写自评报告(一式三份),专业自评报告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于2022年10月10日前交教学质量保障与评估中心。
联系人:刘扬 电话:15502625932
五、评估结论及应用
学院根据专业自评和专家意见,将专业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学院根据专家意见进行全面整改。
本次专业评估情况将作为教学质量考核和制定招生计划以及专业动态调整和专业建设的重要依据。
教学质量保障与评估中心